有这么一对夫妻,买房前后,一直恩恩爱爱,但是妻子深知其丈夫大手大脚,不管家事,始终担心将来自己不在世的时候, 房产留不给子女, 终于有一天,背着丈夫,找到律师,讲明原委,请律师做份契约(Deed), 讲明该份文件的唯一目的,就是废除原来在房产产权上的共有(Joint Tenancy), 变为公有(Tenancy-in-Common)。如果不做这一改动,妻子过世后,产权自然归丈夫所有。 改动以后,产权变为丈夫和子女公有,就合法的保护了子女的利益。
另外一个客人,要长期租赁一处豪宅,业主是一位老太太,其丈夫过世时,留下一份遗嘱给她,房产归她,直到她过世,然后归她的第一个孩子。 但是妻子由于伤心过度, 不想再居住于此,要求放盘出租。租客要求租10年, 老太太同意,儿子,儿媳妇不太同意,来问老太太有无权力出租,可不可以这么长时间。
老人家有权出租,也可以签长约。如果她一但去世,租约即刻失效,产权归长子。那时长子有权决定是否再续约。